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铝城小学家校安全公约
来源:铝城小学    上传时间:2017-09-12 15:37:05  点击次数:

重庆市九龙坡区铝城小学

家校安全公约

孩子是家庭的希望,学生是民族的未来。确保孩子平安、健康成长是家校双方共同的责任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市、县有关规定,为强化家校联动实施齐抓共管,订立此公约。

一、学校(教师)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

学校负责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教育、管理和保护责任,由于学校(教师)未尽责任和义务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:

(一)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、场地、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;

(二)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;应当按照规定,建立健全安全制度,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,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;当发生伤害事故时,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;

(三)学校的安全保卫、消防、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应当没有明显疏漏,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,及时采取措施;

(四)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、食品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、要求;

(五)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,要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,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;

(六)学校发现学生在校期间身体状况、行为、情绪等异常情况,应及时告知家长(监护人),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;

(七)家长(监护人)告知学生身体、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,学校(教师)应给予必要的注意或建议家长(监护人)及时采取相应措施;

(八)学校应当教育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,严禁歧视、辱骂学生;

(九)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内外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,应当进行必要的告诫或者制止;

(十)学校(教师)应告知学生在上、放学路上不得搭载三轮车、摩托车和其它无资质的车辆,尽量远离水库、池塘、滑坡地带等缺乏安全保障的地方。对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,学校发现或者知道后,应当及时告知学生的监护人。

二、家长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

家长应承担学生在校园外的教育、管理和监护责任,由于家长未尽责任和义务,造成不良后果,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:

(一)家长(监护人)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,对学生自行外出、擅自离校,或在放学后、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,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的安全负责;

(二)家长(监护人)应教育、督促学生不搭载三轮、摩托车以及无资质的车辆,学校不承担学生上、下学路上的任何安全责任;

(三)家长(监护人)应当履行学生自行上学、放学、返校、离校途中的监护职责,幼儿园和小学低年级学生的家长应按时到校接送学生上放学;

(四)非寄宿制学生,学校不得安排上晚自习,学生自愿到校上晚自习的,学生家长(监护人)要书面写出申请,并承担学生上下早晚自习路上的监管护送责任。

(五)家长(监护人)知道学生身体、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,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,并如实及时告知学校,便于学校给予必要的注意。

(六)学校告知学生的身体、行为和情绪等有异常情况,家长(监护人)应当履行相应监护人职责。

三、学生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

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、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,履行如下学生安全公约,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:

(一)要提高认识,克服麻痹思想,增强自我保护意识。

(二)不在河沟、井边玩水,不去河塘洗澡,不在危险地带逗留嬉戏。

(三)不玩电、不玩火、不玩易燃易爆、有毒等危险物品。

(四)不爬树、不爬墙,不攀爬电线杆。

(五)遵守交通规则,听从交警指挥,不抢道、不争行,不骑快车,不爬他人车辆,学生骑自行车严禁带人。三人以上不允许并行,严禁骑摩托车及驾驶其它机动车。

(六)未满12岁一律不允许骑自行车上学;路途遵守右行规则,横过公路,铁路道口,要时刻注意交通安全;不在公路两旁玩耍、游戏或逗闹。

(七)认真学习防火、防触电、防地震知识,遇有地震等及其它重大自然危害时,要头脑冷静,随机应变,不参与抢险、救灾、灭火等危险性活动。

(八)在楼道内要保持安静,不随意乱扔杂物,不随地吐痰,在楼内不打闹、嬉戏。不得攀爬窗户或从廊道俯身向下张望,以免不慎从楼上掉下;学校不允许学生进入的区域,学生要自觉遵守,不得私自进出,以免发生意外。

(九)无论在校、在家、在社会,要时刻注意礼貌,团结同学,不打架,不骂人;不得携带管制刀具、仿真枪支等凶器,发现有打架斗殴迹象要及时报告。

(十)要注意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早晨、中午到校时间不得过早,中午、下午放学后,要按时回家,结伴而行,不得在中途逗留,双休日不经班主任批准,不得以任何理由到学校学习、玩耍、逗闹、布置板报、排练节目等。

四、其它事项

学校应当履行相应职责,加强安全常识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,如学校行为并无不当,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影响学生安全的事件,根据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学校不承担责任。

(一)地震、雷击、台风、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;

(二)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、偶发性侵害造成的;

(三)学生有特异体质、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,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;

(四)学生自杀、自伤的;

(五)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;

(六)其他意外因素造成后果的。

以上公约一式两份,学校、家长各执一份,签字生效,共同遵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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